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   告  吳俊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承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
尚應補繳22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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