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慧屏 即采亭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97,1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調解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
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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