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陳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51元,及其中新臺幣49,688元自民國
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