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9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申報尚未申報完畢,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待核定完成後將依法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1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99年司聲字第74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0年5月4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就任迄今多次均以尚未清算申報完畢為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下次如欲延展期限,務必提出清算申報之證明,並具體敘明於此次延展清算期間未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