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14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聖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之送達代收人姓名並陳報連絡電話。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併提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4份(含請求利息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玉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