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張巧妍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1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規定亦明。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因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此有嘉義縣竹崎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是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20條之罪嫌,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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