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534號債權人台中縣天僑儲蓄互助社即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天
僑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念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清龍吳金鑾陳色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釋明黃念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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