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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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吳昭輝 相對人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 (即清算人)相對人 何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第26行所載「 林碧琴 」應更正為「曾秀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