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原告 黃文志 (即 焦資婷 之繼承人)
沈忠毅 (即焦資婷之繼承人)
黃婞慈 (即焦資婷之繼承人)被告 黃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