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救字第34號
聲請人 曾芮媛
代理人 鄭哲維 法扶律師
相對人 沈孝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2年度桃簡字第20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2年度桃簡字第2029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為據。另觀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