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41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美玲 即 金興 切削刀具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金興切削刀具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