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陳鄭雪華
鄭雪玉 陳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胡雪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萬5,840元【計算式:3,691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8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2(原告3人合計權利範圍)=88萬5,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