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黃啓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446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促字第68446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 黃啟田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債務人應為「黃啓田」,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誤載為「黃啟田」,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