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183號聲請人 歐慧美 即債務人之2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2年9月6日至107││年9月5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提出台中市○○區○○段○○○○○號土地謄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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