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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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VANLOI具保人曾玟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168號、18298號、2045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曾玟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VUVANLO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曾玟元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於103年9月12日離台迄今未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拘票、內政部移民署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