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49號聲請人 潘呂金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以宏 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司法精神鑑定醫院(如須外診鑑定,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並載明相對人所在之鑑定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