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聲請人 陳茂琳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陳茂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陳培根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69年8月1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茂琳前經陳培根收養,嗣陳培根於民國69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陳培根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舊式戶籍謄本、新式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可佐,並與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 江阿美 到庭證述情節相符,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而綜觀前揭證據資料,亦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陳培根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