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素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素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邱素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按: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二所載最後事實審法院誤載為「北部軍院」,應更正為本院),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