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曾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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