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77號聲請人 周長卿 相對人 王菁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調字第201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會會案件概述單暨審查表、戶籍謄本、法扶基金會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以上均影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件(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及第9頁至第10頁)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102年度家調字第78號卷宗查核無訛,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其最近2年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4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且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應堪認定。再參酌上開民事起訴狀繕本所載聲請人起訴請求離婚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