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67號原告 周水成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被告 周志宏 法定代理人 謝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