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附民原告 陳坤榮 附民被告 王國霖
熊安萍 上列被告王國霖、熊安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