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18號原告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家嫻 被告 黃琬 娸即仙杜瑞拉時尚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19日簽立「軟體買賣及安裝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1、2條,由原告為被告設計安裝網際銷售即時管理系統,又原告已依約為被告安裝上開系統完成,被告迄今仍使用中,惟被告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之報酬未給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合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依系爭合約第26條記載: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即兩造)特此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357號卷第9頁)。本件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