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債權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非訟代理人 蔣浩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第三人黃辛標於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處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自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並無一定數量之主張,其請求金錢數量不特定,與支付命令聲請之要件不符,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