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甲○(即恒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剩餘財產已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並具領完畢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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