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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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3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建昌被告韓文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呂建昌因被告韓文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附卷可資佐證,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