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6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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