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輝指定辯護人蔡東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11號、第15835號、第16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輝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6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三級毒品達64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此所涉罪責之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停止羈押等語,難以採取。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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