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孫如豹 │兆豐商業銀行 羅東分 │98年8月5日│50,450元│L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