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威廣廣告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貳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授信契約書第17條規定,兩造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威廣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威廣公司)於民國96年2月1日
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威廣公司對伊之債務範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而所謂債務係指威廣公司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透支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上開債務範圍生之損害賠償。
㈡被告威廣公司自96年9月6日起陸續向伊借款7筆共14,050,00
0元,各該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還款方式之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均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8條之情事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本金到期日起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威廣公司於96年12月2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
,業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本金共9,951,99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乙○○、甲○○既為威廣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利率標準表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期間│年息││├─┼──────┼────┼───┼───────────┤│││97.01.07││自97.02.08起至清償日止││1│927,189元│起至清償│5.043%│,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6.12.27││自97.01.28起至清償日止││2│1,450,000元│起至清償│同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7.01.04││自97.01.05起至清償日止││3│1,336,885元│起至清償│同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7.01.12││自97.02.13起至清償日止││4│1,236,375元│起至清償│同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7.01.03││自97.02.04起至清償日止││5│1,566,613元│起至清償│同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計算。│├─┼──────┼────┼───┼───────────┤│6│2,064,933元│同上│同上│同上│├─┼──────┼────┼───┼───────────┤│││97.01.06││自97.02.07起至清償日止││7│1,370,000元│起至清償│同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還款方式││號│││││├─┼──────┼────┼────────┼──────┤│││96.09.06│按原告基準利率加│於每月6日按││1│3,420,000元│至│碼年息0.5%計算,│月付息,到期││││97.03.04│隨原告基準利率調│還清本金。│││││整而調整。││├─┼──────┼────┼────────┼──────┤│││96.09.26││於每月26日按││2│1,450,000元│至│同上│月付息,到期││││97.03.24││還清本金。│├─┼──────┼────┼────────┼──────┤│││96.10.03││於每月3日按││3│1,900,000元│至│同上│月付息,到期││││97.03.31││還清本金。│├─┼──────┼────┼────────┼──────┤│││96.10.11││於每月11日按││4│1,470,000元│至│同上│月付息,到期││││97.04.08││還清本金。│├─┼──────┼────┼────────┼──────┤│││96.10.31││於每月31日按││5│1,800,000元│至│同上│月付息,到期││││97.04.28││還清本金。│├─┼──────┼────┼────────┼──────┤│││96.11.02││於每月2日按││6│2,640,000元│至│同上│月付息,到期││││97.04.30││還清本金。│├─┼──────┼────┼────────┼──────┤│││96.12.05││於每月5日按││7│1,370,000元│至│同上│月付息,到期││││97.06.02││還清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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