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東榮選任辯護人簡敬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㈠第3行「共8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共7下(起訴書雖記載8下,惟有1次未擊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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