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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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原告因違反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告似係對「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所為之處分或措施不服,惟卻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吳正楠 」,致究係以何人為被告有所不明,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並補正正確之被告及其代表人姓名,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