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乙○○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鄰○○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於91年4月21日在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海邊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勞保投保資料、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崇德派出所查訪表、轄內失蹤人口列管7年以上委請戶政事務所函請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名冊、相對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花蓮縣秀林鄉戶政事務所函、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6年9月28日健保東醫字第1067012826號書函暨所附就醫紀錄明細、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乙○○自91年4月21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則本件失蹤人乙○○自91年4月21日失蹤,計至98年4月2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