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致沛 被上訴人財政部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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