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麥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錦榮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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