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展丞具保人施竣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經警拘提無著,顯已畏罪棄保潛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竣譯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本院於審理過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經主警拘提,亦未獲拘提到案,顯已畏罪棄保潛逃,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