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魏菊英
黃貴璋 黃芳媛 黃慧齡 黃燕齡 黃玟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富森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3月4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富森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