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李玉海 律師即破產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被告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以起訴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和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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