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吳念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11日│30,000元│2393││││行竹科竹村分行│竹科竹村分行│││││││ 袁文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