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請人大自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謝鴛鴦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7紙,爰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其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2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大自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許謝鴛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空白空白00000001張002大自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許謝鴛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空白空白00000001張003大自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許謝鴛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空白空白0000000~000000017張004大自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許謝鴛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空白空白0000000~00000008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