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25號聲請人 陳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子恩 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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