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0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亭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妘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