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 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仙 (即 沈賢嘉 之繼承人)上列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896元(即系爭支付命令所命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3,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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