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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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6號離婚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家調字第六號離婚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6號離婚事件之兩造分別為聲請人之父母,其中該案聲請人余○○業已身歿,本件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又聲請人父母離異時,曾約定其現有居所地新北市○里區○○里○里○○000○0號、10號房屋分別過戶予聲請人生母及聲請人,為此聲請人已對101年度家調字第6號事件之相對人郭○○(即聲請人生母)提起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44號返還所有權之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6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庭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蕭利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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