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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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附件)。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非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八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號)之公訴人或自訴人,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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