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九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0號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三十日確定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九九號、八十年度偵字第七四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即本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0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