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邱玉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