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聲請人 張志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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