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 鍾淑蘭 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暨具狀補正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民事
起訴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訴訟代理人合法委任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再者,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
載之事項,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