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